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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學研究生學術道德規範管理條例

來源:   商學院     發布時間: 2020-03-11    點擊量:

  研究生在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中自覺遵守學術道德,科學、誠實地獲得研究成果,是對研究生思想素質和學術素質的基本要求,是研究生考核标準的條件之一。為進一步貫徹《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和教育部《關于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幹意見》,落實《教育部關于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建設的意見》(學位〔20109)文件精神,弘揚我校嚴謹求實的校風,培養誠實勤奮、熱愛科學、求真務實、銳意創新、學風嚴謹、樂于奉獻的高層次、高素質人才,提高我校研究生思想素質水平和綜合培養質量,保持優良的學術研究氛圍和學習風氣,杜絕學術虛假現象,并促進我校學科建設、學術創新和技術進步,現頒布研究生學術道德規範管理條例如下。

第一條  研究生學術道德規範基本要求:

我校研究生在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中須堅持以下原則:

()嚴格遵守國家法規法令,保護知識産權,尊重他人勞動成果和技術權益。

()忠于科學,探求真理,誠實守信,客觀公正,嚴謹治學,服務社會。

()刻苦學習,嚴肅認真,堅韌不拔,勇于創新,自強不息,潔身自律。

()嚴格遵守學術研究和學術活動的基本規範,認真執行學術刊物引文規範,杜絕弄虛作假、抄襲剽竊現象。

()正确對待學術研究和學術活動中的名利與收益,嚴禁沽名釣譽、損人利己行為,反對急功近利、粗制濫造現象。

()堅持文責自負的觀點,對學位論文和其他自主發表的學術著作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發現同學或同事有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要勸阻和制止,對嚴重違反者要及時向學校舉報,敢于同不良學術風氣作鬥争,維護優良的學術氛圍。

()在校期間和畢業後都要始終如一,嚴以律己,自覺遵守學術規範和維護學校學術聲譽。

第二條  研究生在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中的學術道德規定:

()凡引用他人已經發表或未發表的成果、數據、觀點等,均應明确說明并詳細列出有關文獻的名稱、作者、年份等細節,已經出版的文獻還應列出出版機構、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研究生發表學術論文(包括學位論文)須将所有參考文獻全部列出,重要參考文獻和未公開發表文獻應主動向導師彙報或交導師審閱。

()研究生署名“江南大學”或導師姓名(不論第幾作者)所發表的學術論文原始稿件必須經過導師審核,投稿前必須由導師簽字同意,否則,在學位授予時不予認可。發表學術論文有其他作者署名的也必須征得署名者的同意。在标注各級基金項目資助時,必須經過導師或項目負責人書面授權。

()研究生答辯時,經過導師簽字同意的學術論文方可列人其發表論文清單。

()研究生學位論文必須在扉頁印有江南大學學位論文獨創性聲明,參考文獻必須符合《江南大學研究生手冊》關于江南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格式規定中參考文獻的引文規範。

()研究生畢業以後署名包含有導師姓名所發表的學術論文原始稿件也必須經過導師審核和書面同意,在标注江南大學承擔的基金項目資助時,也必須經過項目負責人書面授權。研究生畢業以後五年之内署名江南大學并與本人學位論文有關的學術論文原始稿件也必須經過導師審核和書面同意。

第三條  在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中嚴禁有下列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

()侵占、抄襲、剽竊他人學術成果(包括論文成果、技術報告、軟件程序和研究數據等)

()篡改、僞造研究數據(包括試驗數據、調查數據和軟件計算結果等),隐瞞不利數據從而用于僞造創新成果和新發現。

()将本人所在課題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論文中不加标明而據為己有。

()請他人代寫文章,或代他人寫文章,或購買文章作為自己的論文。

()在未參與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發表學術論文時未經他人同意使用其署名,或未經項目負責人同意标注資助基金項目。

()發表學術論文一稿多投。

()虛開或篡改發表文章接受函。

()以不正當手段影響研究生考試成績、成果鑒定、獎學金評定、論文評閱和論文答辯等。

()诽謗、陷害、恐吓、報複、辱罵或惡意攻擊領導、導師、任課教師、論文(或成果)評審人和有關同學等。

(十一)僞造導師或專家推薦信及其他評定(或審批)意見,僞造導師,領導或專家簽名。

(十二)在各類考試中,以任何形式作弊,盜用試題,買賣(或傳播)盜用的試題,篡改考試成績。

(十三)在承擔助教、助研和助管工作中以職謀私。

(十四)盜用、販賣或擅自傳播本人所在課題組技術專利、專有數據、保密資料,有償使用軟件等未公開的技術成果。

(十五)制造或惡意傳播計算機病毒。

(十六)發現同學或同事有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不加勸阻和制止,對嚴重違反者知情而不向學校舉報。

(十七)對認為本校(或其他單位)有關人員違法、違紀、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未向學校紀檢部門或相關管理部門反映舉報(或舉報後未經查證确認),而随意向媒體或公衆傳播而造成不良後果。

第四條  違反學術道德規範的處理:

()違反學術道德規範者,經查實後視情節輕重将分别給予責令改正、批評教育、延緩答辯、取消相關獎項及取消學位申請資格等處理。嚴重違反學術道德、影響惡劣者,根據《江南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根據《江南大學博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江南大學學術型碩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等規定,研究生學習期間受記過以上處分者,不授予學位。已授予學位者,學校将撤銷所授予的學位,并刊登撤銷學位公告。

()嚴重違反學術道德至觸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研究生畢業以後五年之内若有嚴重違反學術道德規範現象涉及江南大學和導師,學校将視情節輕重分别給予公開批評直至撤銷所授予學位的處理。

()對違反學術道德規範的研究生指導教師,學校将根據情節輕重分别給予暫停招生、取消導師資格等處理;對嚴重敗壞學術道德的,将依據國家有關學術不端行為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對參與舞弊作僞行為的相關人員,學校将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學校将啟用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對研究生學位論文進行學術不端行為檢測,對發現有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的,按照《江南大學關于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的管理辦法》,視情節輕重給予暫緩學位授予、不授予學位或撤銷學位授予的處理。

第五條  違反學術道德規範的受理和鑒定:

()研究生院和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受理有關研究生違反學術道德的問題。

()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相關鑒定工作,并提出處理意見,需要按違反校紀進行處理時應報校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及學校有關職能部門。必要時可聘請相關學科的校内外專家組成專門的學術道德規範鑒定小組,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進行鑒定。

()認為對違反學術道德行為處理不公的申訴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受理。

第六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原《江南大學研究生學術道德規範管理條例》(江大校辦〔201133)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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