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學商學院董事會章程
(2018年12月19日第五屆董事會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現行法律和有關法規,成立江南大學商學院董事會。
第二條 董事會屬自願合作性質,各方竭誠為董事會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方便,積極為董事會的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第三條 董事會為商學院非行政的常設機構。
第四條 董事會按照相互平等、相互尊重、相互諒解、相互支持、積極協商的原則處理日常工作事宜。
第二章 宗 旨
第五條 建立董事會旨在貫徹黨中央“科教興國”戰略方針,适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深化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積極探索産學研相結合的辦學機制,凝聚各方力量,拓寬辦學渠道,加快江南大學商學院發展,促進學院更好地為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更好地發揮學院在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咨政服務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更好地培養社會急需的高素質人才,把學院辦成特色鮮明、在全國有一定知名度、在江南地區有影響的商學院。
第六條 江南大學商學院董事會是由熱心于江南大學商學院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事業、關心和支持教育改革和發展的企事業單位領導、專家學者及各界社會賢達等人士組成,旨在加強江南大學商學院與社會各界的聯系,是吸納社會力量參與江南大學商學院教育事業的重要組織形式。
第七條 董事會成員的權利與義務相統一,董事會的成員應承擔一定的義務,董事會應維護并尊重各成員的權利。
第三章 董事權利
第八條 對學院的辦學方向、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大型項目建設等重大事項進行參謀、咨詢、指導。定期聽取江南大學商學院院長的工作報告,對學院工作、學科專業發展、招生與就業、科研服
務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董事單位優先獲取學校各層次畢業生信息,優先到學校挑選優秀博士、碩士及本科畢業生。優先享有多種形式合作辦學的權利,優先享有與江南大學合作培訓管理骨幹的權利。
第十條 董事單位可優先優惠獲得江南大學最新研究成果的轉讓;有權提出其他有利于雙方發展合作的建議和要求;優先出席商學院舉辦的相關學術文化活動;優先獲得江南大學商學院在各學科領域發展前沿的國内外經濟技術信息。
第十一條 董事個人經學校審定可受聘為江南大學名譽教授、客座教授或兼職教授。
第十二條 交納董事會基金或以其他形式資助學院發展的各董事單位,有權審議董事會基金的使用,并對基金的使用提出質詢和批評;可以根據企業的發展需求,制定具體可行的學院對企業提供服務的協議。
第四章 商學院及董事義務
第十三條 江南大學商學院的義務
1、根據董事單位的需要,優先向董事單位輸送優秀人才。
2、通過學曆教育和繼續教育等形式,積極為董事單位培養、培訓所需的各類人才。在自主招生政策許可範圍内,優先推薦董事推薦的考生參加學校自主招生考試。
3、積極為董事單位開展技術創新、管理創新服務,為董事單位的重大決策提供信息、管理、技術、法律等方面的咨詢服務。
4、為海外董事回國考察、學術交流、探親或觀光提供各種方便,其子女願回國到江南大學就學、工作可予以優先照顧。
5、支持和鼓勵董事單位或董事個人參加學校校園建設、儀器設備購置等投标活動,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采納董事單位方案或使用董事單位的産品。
6、江南大學在國内外學術交流及其他活動中積極宣傳董事單位,擴大其社會影響,增加其無形資産。
第十四條 董事的義務
1、積極參與江南大學商學院發展規劃的實施,為學院的人才培養、學科建設、學位點建設、師資引進和培養、學院改革與發展等方面提供咨詢和建議。
2、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向國内外宣傳江南大學,擴大學校和學院影響,提高學校和學院聲譽;介紹和推廣江南大學在教學、科研、産業及管理上的成果;為學校和學院提供各種信息,促進學校和學院與國内外各界的廣泛接觸和聯系。
3、為江南大學商學院的發展提供各類獎助學金、獎教金、商學院教育發展基金等資金、各類儀器設備等物資或政策優惠等方面的支持;努力為董事會募集董事會基金。
4、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向江南大學委托研究課題、技術攻關項目,以及有償培訓項目;為江南大學商學院的教師挂職鍛煉、開展教學科研,以及為學生專業實習、社會實踐活動、畢業生就業等提供信息、基地、工作站和其他優惠條件和支持;為江南大學商學院師生做專題講座或報告。
第五章 組 織
第十五條 江南大學商學院董事會是江南大學的二級董事會,是在江南大學指導下由江南大學商學院及社會企事業單位、賢達及知名專家學者組成。董事會由名譽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秘書長、常務董事、董事等組成。
第十六條 董事會由以下人員組成:(1)海内外知名人士、著名學者、政府官員和企業家;(2)國内外自願捐助江南大學商學院辦學的組織代表和個人;(3)江南大學商學院校友代表;(4)江南大學商學院代表。
第十七條 董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專家咨詢委員會、基金管理委員會、人才培養委員會、科技合作委員會、專業指導委員會等若幹專項工作委員會。
第十八條 董事會下設秘書處作為常設辦事機構,負責處理董事會的日常事務及保持學院與董事會成員的密切聯系。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幹人。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由江南大學商學院推薦,經董事會議認可予以聘任。秘書長、副秘書長在董事長、副董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九條 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董事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董事會可根據需要,在兩名董事推薦下,吸收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董事會。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常務董事會議每年召開二次。董事會全體會議行使董事會最高權力。常務董事會議行使董事會職權。如遇特殊情況,董事長可決定提前、推遲或臨時召集董事會全體會議或常務董事會議。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下設的專業工作委員會,每年定期召開會議,圍繞學院建設和發展等有關問題,進行專題研究,提出建設性意見。委員會的活動方式和工作制度,由各委員會自行研究決定,并報董事長和秘書處備案。
第二十三條 商學院董事會基金由江南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一級法人組織)實施統一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江南大學商學院董事會全體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如需修改或補充相應條款,須經董事會全體會議或常務董事會議半數以上董事贊成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江南大學商學院董事會。